(洪退役军人字〔2024〕68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发区社发局、湾里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在全市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和规范化的创业服务平台及发展空间,更好地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江西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赣退役军人发〔2024〕6号)和《南昌市贯彻落实〈江西省关于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洪退役军人发〔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创建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要指示,牢固树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优先导向,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载体为目标,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配套相关优惠政策,搭建定位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创业创新孵化机制,为退役军人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促进创业创新发展。
二、认定条件
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可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以及相关创业服务,制定了入驻和退出等机制的实体;经人社等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加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专区)。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质合法。创业孵化园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未了结的重大法律、经济纠纷。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水电、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原则上要求孵化园场地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专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孵化园应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用途使用期限不得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管理制度健全。制定了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财务管理、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孵化期满退出等规章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拥有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主要面向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三)扶持政策落实。按规定为入驻的退役军人提供场地租金、物管费、卫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等方面的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人社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每户每月实际费用的60%,每个入驻孵化实体每季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协助落实财政、金融、人社、税收等优惠扶持政策。
(四)服务机制完善。配套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积极为退役军人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政务服务代理,以及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风险评估、开业指导、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等创业服务。
(五)孵化效果良好。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原则上不低于3家(以工商注册或社会组织民政登记日期为准),占总入驻实体数的50%以上。建立了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入驻实体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入驻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退役军人及军属实现就业。
三、认定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的实体可向属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认定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占比不足50%的可申请认定退役军人创业孵化专区。
(一)发布通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专区)申报通知。
(二)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园(专区)向所在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县区审核。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考察孵化园(专区)核实情况。
(四)认定授牌。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优中选优、引领示范”的原则对申报孵化园(专区)予以认定,并在官方网站公示7天,无意见后组织授牌,有效期1年。
申报材料包括:《南昌市XX县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认定申请表》(附件1)、运营机构法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以及县区需要孵化园(专区)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等。院校委托相关院系行政管理部门运营的大学生基地,提供院校盖章证明。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从各县区推荐的创业孵化园中确定一批优秀孵化园作为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并按要求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推荐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发展(至少满足以上两种功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监督管理
(一)孵化园(专区)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辖区内的孵化园(专区)要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掌握孵化园吸纳安置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情况、创业实体经营状况、辐射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孵化园(专区)出现重要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专区)积极参与发改、工信、科技、人社等部门的创业平台载体认定,形成多部门政策叠加的良好扶持效果;对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少的孵化园(专区),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专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资格。对取消资格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创业孵化功能严重弱化,经营管理不善不符合相应建设条件的。
2.不履行孵化功能为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
3.在运营过程中孵化园或入驻的创业实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并被依法处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材料的。
5.依法取消孵化园资格的其他情形。
附件:
1.南昌市XX县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认定申请表
2.南昌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统计表
南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8月5日
政策解读:
《南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明确南昌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有关创建条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附件1 南昌市XX县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认定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运营机构注册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机构性质(单选) |
□事业单位 □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高校 □其他 |
||||||||
孵化园名称(类别) |
|||||||||
孵化园详细地址 |
区 街道 |
||||||||
孵化园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孵化园已运营时间(年) |
场地使用剩余期限(年) |
||||||||
场地性质(单选)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委托管理 |
||||||||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人) |
专(兼)职创业导师人数(人) |
||||||||
孵化园服务内容 (可以多选) |
□创业培训 □开业指导 □政策咨询 □创业实训 □风险考核 □项目推介 □融资支持 □商务代理 □其他 |
||||||||
孵化场地使用面积 |
㎡ |
在孵创业实体实际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和占比 |
㎡, % |
||||||
认定时在孵创业实体数量(个) |
认定时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 |
||||||||
重点群体在孵创业实体数量(个) |
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人数 |
||||||||
获得投融资在孵 创业实体数量(个) |
|||||||||
孵化园发展情况简介(详细介绍可以另附页) |
|||||||||
孵化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名单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选填) |
学历 |
从事相关工作时间(年) |
职务 |
||||
…… |
|||||||||
孵化园专(兼)职创业导师名单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从事相关工作时间(年) |
职务 |
||||
…… |
|||||||||
在孵实体名册 |
|||||||||
序号 |
名称 |
类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驻时间 |
带动就业人数 |
备注 |
|||
1 |
|||||||||
2 |
|||||||||
3 |
|||||||||
…… |
|||||||||
申报单位 承诺 |
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不实,由本单位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南昌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孵化园名称 |
地址 |
占地面积 |
孵化场所面积 |
成立时间 |
资产性质(国有、集体、私有、混合) |
法定代表人 |
孵化园入驻企业数 |
从业人数 |
孵化园提供服务项目 |
1 |
||||||||||
2 |
||||||||||
3 |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