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南昌市贯彻落实《江西省关于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访问量: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及2018年以来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国家有关部、委、局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文件精神,高质量落实《江西省关于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二十条政策措施》(赣退役军人发〔2023〕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国家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服务,释放创业动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全面落实各部门有关扶持政策,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为促进我市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举措

(一)多渠道促进就业

1.基层公务员招录。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岗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南昌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2.事业单位招录(聘)。市直、各县区有关单位在每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国有企业招录(聘)。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聘)人员时,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定向招录(聘)退役军人,招聘信息同步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责任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公安辅警、应急救援、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中小学教师招录(聘)。招聘公安辅警退役军人优先,各地每年拿出不低于计划12%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军人。招录国家综合性消防员,原则上每次拿出不低于计划30%的岗位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招录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退役军人优先。招录(聘)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同等条件退役军人优先。招录(聘)中小学教师,各地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聘)优秀退役军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5.支持返乡入乡。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战略,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参与乡村重点产业。退役军人建设帮扶车间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帮扶车间优惠补助政策。鼓励退役军人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并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重点支持退役军人领办兴办数字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产品营销模式,扩大销售市场,适当放宽直播电商人才认定标准。持续引导退役军人参与乡村建设和基层治理,鼓励复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等计划,反哺农业农村。引导退役军人从事乡村教师、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等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农村基层组织带头人,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助推乡村振兴高素质农民(退役军人村支书)、乡村振兴致富带头人(退役军人)等专题培训,培养一批退役军人基层组织管理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引导和促进广大退役军人扎根农村、建设家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鼓励企业招用。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优秀企业开展就业合作,专招、直招退役军人,成立企业“退役军人服务站”,为退役军人提供工作及生活服务。对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社会示范作用突出的合作企业,给予相关荣誉激励。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税收优惠政策如遇调整,按最新政策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7.支持到开发区就业。发挥各开发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开发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鼓励开发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各开发区、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二)多层次开展教育培训

8.开展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其中线下培训时长为1-3天,培训补贴经费在省级安排退役安置补助经费余额中列支,按相关规定落实保障。(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9.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政府补贴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退役军人在就业前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0.支持学历提升。严格按规定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参加高职、专升本、成人本科、普通本科以及研究生教育的招考、复学、资助、培养及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每位退役军人只能享受全日制高等教育一个学制的国家教育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300元/人/年。以上优惠政策如遇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多方位支持创业创新

11.加大金融支持。金融机构按依法合规的原则,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开通退役军人服务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退役军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退役军人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60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轮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对30万元以下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担保要求。上述贷款符合条件的按政策享受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2.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在创业地享受普惠税费减免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如遇调整,按最新政策标准执行。引导电信企业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宽带和专线给予资费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3.实施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失业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4.优先保障用地。各地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相关产业用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军人创办企业。退役军人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性支持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增减挂钩管理的,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发展乡村产业。退役军人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通过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自规局、市农业农村局)

15.强化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业载体应择优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退役军人。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创业载体向退役军人免费开放,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支持在国家、省级、市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各类基地(园区)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按规定提供优惠服务。已评定为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参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双创示范基地、返乡入乡创业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基础设施项目申报专项债券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6.加强创业指导。支持运用就业补助资金,将有创业意愿且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等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支持投身乡村振兴的退役军人参加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等涉农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创业+技能”培训模式,采取举办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方式,开展创业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培训。加快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共建共享,有序推动创业导师团队、专家顾问团等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开展线上创业培训和专家问诊,提高退役军人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7.积极搭建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创业创新”模式,推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资本、技术、商超、电商在线实时对接,利用5G技术、云平台和大数据等助力创业创新。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展交会等活动。建立健全与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展交会、博览会联动机制,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创业大赛对退役军人予以倾斜。加强对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强化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金融机构的需求对接。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组织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申报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8.健全激励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将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对社会责任感强、带动就业多、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者以及积极招用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纳入各级“模范退役军人”“爱国拥军模范”“先进个体工商户”“新时代青年'三创'人物”“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和“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学习宣传范围,在推选工商联执委、青联委员时优先考虑。组织开展青年创业帮扶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给予倾斜。鼓励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

19.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工作组织推进机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我市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工作,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做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及时开展数据比对、分析研判和议事会商,推动财税、金融、土地、创业载体建设等各项扶持政策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相关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把握基本原则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要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和“同等条件下优先优待”原则,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并与时俱进。

(三)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职责,研究工作举措,完善工作流程,主动提供服务,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涉及多部门落实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进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推进机制,促进沟通协作,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媒体平台,动员各级基层工作单位、站所,广泛宣传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及工作流程、办理渠道,让广大退役军人尽知晓、易申办、广受益;广泛宣传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工作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文件中所称“退役军人”,一般是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文件第十一条所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也包括以上几类不属于财政供养人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选择自主就业、逐月领取退出补助安置方式的退出消防员(仅包括转制前入伍和转制后以退役士兵身份招录的消防员)可参照执行,其它政策条款如有特指对象具体以各项政策规定为准。

“开发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具体可参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的企业。“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小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南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南昌市委组织部

中共南昌市委统战部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昌市公安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南昌市农业农村局                   南昌市商务局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昌市乡村振兴局                   南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昌市委员会     南昌市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南昌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月29日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