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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南昌市方志敏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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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南昌市方志敏烈士纪念园的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经南昌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洪府字〔2024〕114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南昌市方志敏烈士纪念园位于南昌市经开区方志敏大道118号,是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国重点旅游景点。先后被授予江西省国防教育基地、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江西省首批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基地、江西省干部党性教育现场教学示范点、江西省廉洁文化教育基地、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等荣誉称号。纪念园产权面积90602.3平方米,内有方志敏烈士墓、纪念广场、方志敏烈士事迹陈列室、方志敏雕塑、方志敏妻子缪敏墓、办公楼、旅游公厕等纪念设施及建筑物。

二、保护范围

以原南昌市方志敏烈士陵园规划红线为基准(即纪念园围墙)划定南昌市方志敏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东至方志敏大道三支路,南至江西艺术职业学院、江西省行政学院,西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村,北至江西农业大学,保护范围面积为90602.3平方米。

三、责任单位

主管部门:南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南昌市方志敏烈士纪念园

四、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方志敏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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