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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烈士文(遗)物等资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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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洪府厅字〔2020〕262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南昌市烈士事迹陈列馆(以下简称“陈列馆”)“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功能,特面向社会征集各个历史时期南昌革命史料和烈士文(遗)物、图片。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南昌革命史料和南昌烈士有关史料、遗物。

二、征集内容

1、征集烈士手稿、著作、信函、证书、纪念品、军功章、图片、衣服等各种工作、生活用品等实(遗)物;

2、反映烈士光辉事迹的文献、传记、回忆录、图片、音像制品、媒体报道的原始资料;

3、与南昌革命历史相关的图片、文字、报刊、图书、文件、手稿、墨迹、证书、奖牌、题字、日记、信件、印章、帐册、档案、历史照片、影像;南昌烈士使用过的物品;

4、其他具有革命文物价值的文物和资料。

南昌市烈士陵园管理处将对所有征集文物进行登记入档、研究运用,根据展陈需要选择展出。

三、征集方式

1、无偿捐赠。对无偿捐赠的文物,经专家鉴定符合馆藏标准的,入馆登记、保存、陈列。

2、有偿征集。对经文物专家鉴定的,符合馆藏标准的文物,有意转让的,按照第三方机构评估价,予以有偿征集,所有权移交烈士陵园管理处。

3、复制:对持有人(单位)不愿捐赠文(遗)物,可在征得持有人同意后,由南昌市烈士陵园管理处复制后将原件退回。

4、代管:文物所有者自愿将收藏的文物借与陈列馆展出或交由陈列馆保存的,经专家鉴定后签订代管协议,入馆登记、陈列。

四、鼓励宣传

1、捐赠鼓励

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捐赠文物用作烈士陈列馆展出的,展出时在捐赠文物旁标注捐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办捐赠仪式,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邀请捐赠者参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烈士陵园管理处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2、代管鼓励

代管文物用于陈列馆展出的,展出时在代管文物旁标注代管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代管展品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物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烈士陵园管理处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五、联系方式

地    址:南昌市经开区长青路375号

联 系 人:梅先生13767116078

胡女士13870052555

固定电话:0791-83875323

电子邮箱:5991663@qq.com


南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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