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洪府厅字〔2020〕262号)精神,南昌市烈士陵园(以下简称“烈士陵园”)即日起开展南昌英烈事迹布展工作,为充实和丰富陈列内容,充分发挥烈士事迹陈列馆(以下简称“陈列馆”)“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教育功能,特面向社会征集各个历史时期南昌革命史料和烈士文(遗)物、图片。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与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南昌革命史料和南昌烈士有关史料、遗物。
1、征集烈士手稿、著作、信函、证书、纪念品、军功章、图片、衣服等各种工作、生活用品等实(遗)物;
2、反映烈士光辉事迹的文献、传记、回忆录、图片、音像制品、媒体报道的原始资料;
3、与南昌革命历史相关的图片、文字、报刊、图书、文件、手稿、墨迹、证书、奖牌、题字、日记、信件、印章、帐册、档案、历史照片、影像;南昌烈士使用过的物品;
4、其他具有革命文物价值的文物和资料。
烈士陵园将对所有征集文物进行登记入档并妥善保管,根据展陈需要选择展出。
1、无偿捐赠。对无偿捐赠的文物,经专家鉴定符合馆藏标准的,入馆登记、保存、陈列。
2、有偿征集。对已经文物专家鉴定的,符合馆藏标准的文物,有意转让的,按照第三方机构评估价,予以有偿征集,所有权移交烈士陵园。
3、复制:对持有人(单位)不愿捐赠文(遗)物,可在征得持有人同意后,由烈士陵园复制后将原件退回。
4、代管:文物所有者自愿将收藏的文物借与陈列馆展出或交由陈列馆保存的,经专家鉴定后签订代管协议,入馆登记、陈列。
1、捐赠鼓励
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捐赠文物用作烈士陈列馆展出的,展出时在捐赠文物旁标注捐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办捐赠仪式,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邀请捐赠者参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市烈士陵园举办各类大型活动。
2、代管鼓励
代管文物用于陈列馆展出的,展出时在代管文物旁标注代管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代管展品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物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烈士陵园管理处通过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征集时间至征集信息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结束。
六、联系方式
地 址:南昌市经开区长青路375号
联系人:邵女士 13970845919
陈女士 18070155733
电子邮箱:122668766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