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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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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19日,仇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两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1年2月20日,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JNJ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21年3月1日,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仇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J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批准逮捕。

2021年5月31日,JNJ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J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人职责,提请追究被告人仇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J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仇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据此,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

最终,J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宣判后,仇未提出上诉。

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案情警示

本案的判决体现出我国已从立法层面构建起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法律体系。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果断打击诋毁、贬损英雄烈士犯罪行为的决心,维护了社会公益,为全社会树立了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良好典范。

转载来源:澎湃新闻、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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